“哪吒”形象版权冲突无效抢注商标案
<h1>商标无效宣告案:动漫形象“哪吒”在先版权对抗恶意抢注商标的典型案例</h1>
<p>在知识产权实务中,经常出现他人将知名动漫、影视或艺术作品中的角色形象抢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况。这类行为通常被认定为“恶意抢注”,而权利人可以通过主张在先著作权的方式,请求宣告该抢注商标无效。以下这起发生在2020年代初的案件,就是一起经典的“在先版权+恶意抢注”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典型案例。</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19年的动画电影公司,其出品的动画电影《新·哪吒》在全国上映后获得极高票房和广泛关注。电影中的主角“哪吒”形象经过独创性美术设计,具有鲜明的卡通化特征,包括特定的发型、服饰、混天绫、风火轮等元素,形成高度可识别的视觉符号。该形象已在电影公映前就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p>
<p>被告是一家成立于2020年左右的玩具公司。电影上映后不久,被告在第28类玩具、第9类动画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某吒AOI”文字及图形的组合商标,该图形部分几乎完全复制了原告电影中哪吒形象的美术设计,仅在个别线条上做了微小改动。商标于2021年初步审定公告。</p>
<p>原告发现后,立即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部门)提出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包括:</p>
<ul>
<li>该商标的图形部分完整复制或实质性近似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哪吒”美术作品,侵害原告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li>
<li>被告申请商标时,《新·哪吒》电影已公映一年多,相关形象已广为人知,被告明显存在“搭便车”、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li>
<li>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该形象享有在先权利或合法来源。</li>
</ul>
<h2>行政阶段审查意见</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p>
<blockquote>
被告注册的商标图形与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哪吒形象在整体造型、发型、服饰、配饰等方面高度一致,仅在个别非主要线条上存在细微差异,不足以产生本质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复制、摹仿原告享有著作权美术作品的行为。
</blockquote>
<p>同时,审查部门指出:</p>
<blockquote>
《新·哪吒》电影上映后,哪吒形象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与原告建立稳定联系。被告在明知该形象来源的情况下,仍将几乎相同的图形申请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在先著作权,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
</blockquote>
<p>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被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p>
<h2>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h2>
<p>被告不服无效宣告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辩称:</p>
<ul>
<li>“哪吒”属于中国传统神话人物,属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保护;</li>
<li>自己对形象进行了独创性改动,不构成实质性相似;</li>
<li>申请商标时并不知道原告的电影。</li>
</ul>
<h3>一审法院观点</h3>
<p>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p>
<ul>
<li>虽然“哪吒”是传统神话人物,但原告电影中对哪吒形象进行了全新卡通化设计,包括具体发型、面部表情、服饰配色、风火轮和混天绫的造型等,整体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li>
<li>被告商标图形与原告美术作品相比,线条走向、构图比例、色彩搭配等核心表现手法高度一致,仅在头发尖端等极细微处存在可忽略的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认定为相同,属于实质性相似;</li>
<li>被告公司成立于电影上映之后,且申请商标的时间点与电影热映高度重合,其提交的所谓“自主设计”证据(如手绘草稿)与最终商标图形差异巨大,无法令人信服地证明其具有合法来源,恶意抢注事实清楚。</li>
</ul>
<p>一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p>
<h3>二审法院观点</h3>
<p>被告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并进一步明确:</p>
<blockquote>
在先著作权可以成为商标审查和无效程序中阻却他人注册的在先权利。当他人未经许可将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或其核心部分作为商标图形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注册,且存在主观恶意时,应当认定其损害了在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规制。
</blockquote>
<p>至此,该案经过行政、司法两阶段全部败诉,被告商标最终被彻底宣告无效。</p>
<h2>本案的实务启示</h2>
<p>这起案件为广大影视、动漫、游戏等内容创作者提供了重要的维权路径参考:</p>
<ul>
<li>卡通化的角色形象只要具有独创性,即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即使原型来源于传统神话、文学作品;</li>
<li>在先著作权可以直接作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的类型之一,用来无效他人抢注商标;</li>
<li>证明对方“恶意”非常关键,时间节点(电影上映后立即申请)、复制程度(实质性相同)、对方公司成立时间、证据自相矛盾等,都可作为认定恶意的有力证据;</li>
<li>尽早进行著作权登记、版权备案,有助于在后续争议中快速举证;</li>
<li>发现抢注后应尽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五年时效内均可主张在先著作权。</li>
</ul>
<p>该案也再次警示市场主体:擅自将他人知名动漫形象申请注册商标,不仅面临被无效宣告的风险,还可能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p>
<p>通过这起“哪吒”形象在先版权成功无效恶意抢注商标的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原创作品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强,权利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有效阻止“搭便车”行为,维护自身权益。</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