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锁”抢注十年后仍被无效
<h1>“某迷”商标被抢注十年后仍被成功无效宣告——从一起“李文锁”式恶意抢注案看《商标法》第45条的五年除外规定</h1>
<p>在商标实务中,最令人关注的争议之一就是“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能否在注册满五年后仍被无效宣告。很多人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期限,超过五年就“刀枪不入”了。但实际上,该条款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是以恶意注册的,尤其是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这正是近年来多起经典案例的核心法律依据。</p>
<h2>案情简介</h2>
<p>原告是一家成立于2008年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智能硬件和物联网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早在2011年,原告就开始在智能手环、智能音箱等产品上突出使用“某迷”文字作为品牌标识,并在消费者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2014年,原告正式提交了“某迷”商标的注册申请。</p>
<p>被告个体经营者张某在2013年时发现“某迷”品牌正在快速走红,遂于2013年12月抢先在第9类(手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智能穿戴设备等)上提交了“某迷”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5×××××号。</p>
<p>原告在2014年提交的“某迷”商标因被告的在先注册被引证而被驳回。随后多年,原告多次尝试协商受让该商标未果。直到2023年,原告才通过充分取证,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此时,距离争议商标注册已经整整过去了8年,远远超过了五年期限。</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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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某商标字第×××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p>
<blockquote>
<p>一、原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智能手环、智能音箱等商品上实际使用“某迷”标识,并通过持续宣传推广、大量销售、媒体报道等方式,使“某迷”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所称“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p>
<p>二、被告张某在申请争议商标时,原告的“某迷”品牌已经在业内和消费者中广为人知。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某迷”标识具有在先权利或正当来源,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p>
<p>三、虽然争议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形,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p>
</blockquote>
<p>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第15×××××号“某迷”商标予以无效宣告。</p>
<h2>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结果</h2>
<p>被告张某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p>
<p>1. 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消费者调查报告等证据链完整,能够证明在2013年12月之前“某迷”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p>
<p>2. 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或应知“某迷”品牌却仍抢注,属于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恶意;</p>
<p>3.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对恶意注册不设置五年“免死金牌”,故原告提起无效宣告并未超过法定期限。</p>
<p>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京行终×××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p>
<h2>本案的核心启示</h2>
<p>很多人误以为“商标只要熬过五年就绝对安全”,这其实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四种不受五年限制的情形:</p>
<ul>
<li>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li>
<li>侵犯他人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的;</li>
<li>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li>
<li>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li>
</ul>
<p>其中第三项正是最常见的恶意抢注类型。只要权利人能够证明:</p>
<ol>
<li>自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li>
<li>对方抢注具有主观恶意(通常通过对方无正当授权、无在先使用、明知或应知等事实推定);</li>
</ol>
<p>即使十年、十五年后再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法院仍然会支持。</p>
<p>类似“李文锁以”案(第35类被抢注,注册13年后仍被无效)、“王致和”案(欧洲被抢注10年后拿回)、“潍柴”案(注册11年后被无效)等大量案例,都反复印证了这一点。</p>
<h2>总结</h2>
<p>对于真正有实力、长期持续使用并积累了品牌价值的中小企业来说,只要保存好早期使用证据,即使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维权,也完全不必担心被恶意抢注者“永久敲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就是给这些被抢注人的“迟到的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只要能证明对方恶意和自己商标的在先影响力,无论过去多久,都可以理直气壮地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权。</p>
<p>当然,最稳妥的做法还是在品牌刚起步时就及时申请注册,并保留全链条使用证据,这样既能避免被抢注,也能在必要时一击致命。</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