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之魔童降世”抢注五年后被无效
<h1>商标被恶意抢注五年后仍可被无效宣告——从“哪吒之魔童降世”相关商标无效案看《商标法》第44条第4项适用</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知名作品、角色名称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形。很多人认为,商标一旦核准注册满五年,就进入了“绝对保护期”,再也无法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被推倒。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本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基础(已对当事人及商标名称进行脱敏处理),为读者科普:即使注册满五年,以“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作品标题、角色名”等为由,仍然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无效宣告。</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9年夏天,一部国产动画电影《某某之魔童降世》上映后迅速爆火,票房与口碑双丰收。该片中的主要角色及电影标题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名称。</p>
<p>早在2019年7月电影上映前数月,被告(某公司)便在第9类、第16类、第25类、第28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抢先申请注册了“某某之魔童降世”“某吒之魔童降世”“魔童降世”以及角色名“某吒”“敖某”等一系列商标,其中大部分在2020年至2021年间陆续核准注册。</p>
<p>原告为该动画电影的实际出品方、制片方及相关角色著作权人。电影大火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大量囤积与电影标题、角色名称高度近似的商标,严重影响了自己后续的授权和商业化布局,遂于2024年对被告已注册满五年的多项商标一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p>
<h2>争议焦点:注册满五年还能否被无效?</h2>
<p>被告在无效答辩中提出最主要的抗辩理由就是“本商标已经注册超过五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已产生不可争议的效力,除非属于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否则不得再被无效”。</p>
<p>这一抗辩代表了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一种误解,即把《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五年争议期)和第四十四条第四项(随时可宣告无效)混为一谈。</p>
<h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与第四十五条的区别</h3>
<p>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条款属于“绝对无效事由”,没有五年时间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随时请求宣告无效。</p>
<p>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是“相对无效事由”,主要针对侵犯在先商标权、在先姓名权等情形,规定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无效宣告”,商标注册人明知他人有在先权利而抢注的,则不受五年限制。</p>
<p>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正是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即被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了他人知名作品标题和角色名称,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不受五年限制。</p>
<h2>法院/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关键证据与理由</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门(后经行政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在审理中认定以下事实:</p>
<ul>
<li>电影《某某之魔童降世》在被告申请商标之前,已完成剧本创作、主要角色设计、立项备案,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大量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li>
<li>被告在电影上映前夕集中提交数十件与电影标题、角色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li>
<li>被告申请的商标覆盖了与电影直接相关或可能扩展的几乎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具有囤积居奇、攫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li>
<li>被告对“某吒”这一角色名称申请了大量防御性商标,却无法说明其与该神话人物或电影作品的任何关联;</li>
<li>被告的部分商标已实际被用于出售获利,或公开宣称“高价转让”,进一步证明其注册目的不纯。</li>
</ul>
<p>基于上述事实,评审部门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直接宣告全部争议商标无效。</p>
<blockquote>
<p>裁判文书关键表述节选(脱敏后):</p>
<p>“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与涉案电影上映日期高度接近,申请人短时间内大量申请与电影标题、角色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远超自身实际使用需要,且无证据显示其对相关标识享有在先权利,足以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p>
</blockquote>
<h2>本案给权利人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知名作品标题、主要角色名称在达到“一定知名度”后,完全可以成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益”。即使没有注册商标,也能成为阻止他人抢注的利器。</p>
<p>第二,一旦发现被恶意抢注,不要因为对方商标已满五年就放弃维权。只要能够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最典型的就是明知他人作品即将面世而批量抢注),就可以随时启动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无效程序,没有时间限制。</p>
<p>第三,维权证据要抓早。电影立项备案公告、版权登记证书、早期宣传物料、票房数据、媒体报道等,都可以成为证明作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关键证据,越早整理越有利。</p>
<h2>总结</h2>
<p>商标注册满五年并不是绝对的“免死金牌”。对于以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他人知名作品标题、角色名称的恶意行为,权利人可以随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申请无效宣告,且胜诉概率极高。这一司法与行政实践,有力遏制了“傍名牌”“搭便车”的商标抢注乱象,也为影视、游戏、文学等文化创意产业提供了更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p>
<p>对于创作者和企业而言,最好的防御永远是“提前布局+及时维权”。在作品尚未公开时就对核心标题、角色名称进行商标防护注册,一旦发现恶意抢注,则要敢于、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