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吒”抢注五年后被光线传媒无效
<h1>商标被无效五年后还能再被无效吗?——从一起“那吒”动画形象抢注案看恶意商标的清理机制</h1>
<p>在商标实务中,经常有人提前抢注他人正在创作或即将推出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为商标,俗称“恶意抢注”。很多人认为,只要抢注的商标满五年没有被提出无效宣告,就“安全”了。其实不然。本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21337XXX号“某吒”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为案例,结合法律规定,为大家科普:即使已经注册超过五年,具有恶意抢注情形的商标,仍然可以被后续权利人通过特定路径清理掉。</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2019年夏天,一部国漫电影《某吒之魔童降世》爆红全国,其主角形象“某吒”迅速成为家喻户晓的卡通角色。该片出品方为国内知名影视公司A公司(本文脱敏为“甲公司”)。</p>
<p>早在2014年,就有一位自然人B(本文脱敏为“乙某”)在第9类、第16类、第25类、第28类、第41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含“某吒”形象的商标,其中最核心的一枚是第21337XXX号图形商标,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该商标的主体图形与后来电影中的某吒形象高度相似,几乎就是电影海报主角的“山寨版”。</p>
<p>2021年,甲公司发现乙某名下还有大量与“某吒”相关的商标,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诉争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当时适用2019年修订前的版本过渡条款),同时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p>
<h2>争议焦点:注册已满五年,还能依据什么条款无效?</h2>
<p>很多人以为,商标注册满五年就进入了“不可争议”阶段。其实这是一种误解。</p>
<p>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注册商标违反第七条(诚实信用)、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至第三项的,已经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p>
<p>但关键来了——第四款明确规定:“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p>
<p>此外,2019年商标法新增的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属于当然无效事由,不受五年时间限制。</p>
<p>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正是适用了:</p>
<ul>
<li>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抢注他人已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li>
<li>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li>
<li>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li>
</ul>
<p>并认定乙某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属于法律规定的“恶意注册”情形,因此甲公司提出无效宣告不受五年时间限制。</p>
<h2>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关键证据与逻辑</h2>
<p>裁定书指出:</p>
<blockquote>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甲公司主营业务高度重合,乙某在短时间内大量抢注包含“某吒”元素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诉争商标图形与甲公司正在创作并即将公开的动画电影主角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乙某无法说明其商标设计的合法来源及独立创作过程,故其行为具有借用他人创作成果、抢占市场先机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blockquote>
<p>因此,即使诉争商标注册已超过五年,仍应予以无效宣告。</p>
<h2>这类案件给企业的三点启示</h2>
<p>第一,对于正在创作影视、游戏、文学作品的企业,一旦核心角色、名称确定,应尽早以商标方式进行全类或重点类别布局,哪怕暂时不用,也能防止他人抢注。</p>
<p>第二,发现被恶意抢注,不要因为超过五年就放弃维权。只要能证明对方“恶意”,或者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就仍有清理可能。</p>
<p>第三,恶意抢注者不要心存侥幸。2019年商标法大幅加重了对恶意商标的打击力度,不仅不受五年限制,还可能面临更高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p>
<h2>结语</h2>
<p>商标注册不是“先到先得”的简单游戏,更不是谁跑得快谁就能躺赢。法律为真正投入创作、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权利人留下了长期维权的通道。只要恶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使十年、二十年后再发现,相关商标仍有被清理出注册簿的可能。这也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不断向“使用导向”“诚信导向”转变的体现。</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