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注册超十年仍可提无效案
<h1>注册五年甚至十年以上的商标,仍可被宣告无效——从一起食品类老字号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谈起</h1>
<p>很多商标权人认为,只要自己的商标成功注册满五年,就进入了“安全期”,以后再也不会有人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把商标拿掉了。这种理解其实是错误的。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绝对禁止条款(如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造成不良影响等)或者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且<strong>没有五年限制</strong>。只有涉及“相对理由”(即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或者代理、抢注等情形)的无效宣告,才适用五年除斥期间。本文通过一起真实的食品类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例,为大家科普注册多年后的商标仍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形。</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本案中为被无效宣告方)于2010年左右在第30类糕点、月饼、粽子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某某村”商标,该商标自注册以来持续使用,已超过十年。被告(提无效一方)系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知名食品企业,其在1916年就已开始使用“某村”作为字号和未注册商标,长期在糕点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p>
<p>2021年,被告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原告的“某某村”商标是对其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同时也构成对被告在先商号权的侵害,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p>
<h2>争议焦点:注册超十年的商标还能被无效吗?</h2>
<p>原告在诉讼中反复强调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超过十年,且持续使用,属于“连续注册满五年的注册商标”,他人无权再提无效宣告。法院对此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p>《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权并没有五年限制,该条款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p>
<ul>
<li>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绝对禁止性规定;</li>
<li>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li>
<li>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li>
</ul>
<p>只有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的除斥期间的情形,才受五年限制,主要涉及在先权利冲突、代理抢注、先用权等相对理由。</p>
</blockquote>
<p>本案中被告主张的正是原告商标构成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被司法实践认定为可以通过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其他不正当手段”途径进行规制,且不适用五年限制。</p>
<h2>法院认定:构成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h2>
<p>法院查明:</p>
<ul>
<li>被告的“某村”在原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已经在糕点、月饼等商品上持续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li>
<li>原告的“某某村”商标文字与被告的“某村”高度近似,整体视觉效果几乎无差别;</li>
<li>原告明知被告“某村”的驰名现状,仍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标识,属于主观恶意;</li>
<li>原告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与被告存在关联关系,已实际造成市场混淆。</li>
</ul>
<p>据此,法院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应当予以无效宣告。</p>
<h2>类似“稻香村”案的司法实践</h2>
<p>实际上,与本案高度类似的经典案例就是北京稻香村与苏州稻香村之间的多年商标之争。苏州稻香村早在1910世纪初即开始使用“稻香村”标识,北京稻香村则于1980年代后期注册了“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在2014年以后多次对北京稻香村的多个“稻香村”商标提出无效宣告,最终部分商标被认定构成对苏州稻香村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即使这些商标有的已经注册超过十年甚至二十年,仍然被依法宣告无效。</p>
<p>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行再32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且不适用五年除斥期间。</p>
<h2>给商标权人的启示</h2>
<p>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p>
<ul>
<li>商标注册满五年只是阻却了“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并不能对抗“绝对理由”和“不正当手段”情形;</li>
<li>对他人未注册但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进行复制、摹仿并抢注,即使成功注册多年,仍有被随时宣告无效的风险;</li>
<li>老字号、在先使用人即使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也可以通过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方式获得跨类保护;</li>
<li>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勿心存侥幸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li>
</ul>
<p>商标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注册时间长短,更取决于注册行为本身是否正当。注册十年、二十年的商标并非绝对安全,保持商标注册的“干净来源”才是长久之计。</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