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兔”注册超五年仍可因恶意被无效
<h1>注册超过五年仍被宣告无效:从一起“大白兔”商标争议看“恶意”条款的适用</h1>
<p>很多商标权利人都有一个普遍认知:自己的商标一旦注册满五年,就进入了“安全期”,别人再想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推翻它会变得非常困难。这一认知来源于《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注册商标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满五年后,一般不再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但这条规则并非绝对,在特定情形下,即使超过五年,商标仍可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中最常见也最具杀伤力的理由就是“恶意注册”。</p>
<p>下面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作出的一份商标无效宣告裁定(已公开,可在裁判文书网类似平台检索),来详细说明注册超过五年后商标仍可能被无效的真实案例。案例中的关键品牌已做脱敏处理。</p>
<h2>案件基本事实</h2>
<p>原告(即本案被无效方)于2015年8月申请注册了第×××号“某迷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手机壳、耳机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6年9月正式核准注册。至无效宣告请求提出时,该商标已注册超过五年。</p>
<p>被告(即本案请求无效方)系国内知名乳制品企业,其核心品牌为“某某兔”,该品牌自1956年使用至今,尤其以“某某兔奶糖”享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在第9类、第25类、第30类等多个类别上均拥有“某某兔”“大×兔”等一系列注册商标及版权。</p>
<p>2022年,原告将“某迷及图”商标用于手机、充电宝等产品推广,并在电商平台突出使用“某迷”字样进行销售。被告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某某兔”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商标权,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某迷及图”商标系恶意抢注,损害了其在先权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等条款,应予无效。</p>
<h2>争议焦点:注册满五年还能否被无效?</h2>
<p>原告在答辩中提出最核心的抗辩理由:本商标已经注册超过五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过五年不应再受理无效宣告请求。</p>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明确指出:</p>
<blockquote>虽然《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五年不变更原则,但该条款并非绝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中的观点,对于以恶意囤积、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注册行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即使注册时间超过五年,仍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条款宣告无效。</blockquote>
<h3>本案中“恶意”的具体认定</h3>
<p>裁定书列举了以下多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原告具有明显恶意:</p>
<ul>
<li>原告为自然人,却在短时间内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大量包含他人知名品牌,如“某某兔”“某猫”“某狗”等知名标识的谐音或变形;</li>
<li>“某迷”与“某某兔”的读音完全相同,且图形部分与“某某兔”经典兔头形象高度近似;</li>
<li>原告明知“某某兔”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提交了多项“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销量数据、广告投放等证据);</li>
<li>原告实际将商标使用在与“某某兔”完全无关的手机、数码配件上,明显有“傍名牌”“搭便车”意图;</li>
<li>原告曾在电商平台使用“某某兔同名”“正版某某兔手机”等描述进行宣传,进一步证明其主观恶意。</li>
</ul>
<p>基于上述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原告申请注册“某迷及图”商标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情形,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即使已注册超过五年,仍应宣告无效。</p>
<h2>类似“大白兔”真实案例的启示</h2>
<p>实际上,2020-2024年间,冠生园公司(“大白兔”权利人)针对多个“大×兔”“大兔×”“兔××”等恶意抢注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案件中,即使部分被抢注商标注册时间已超过五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样以“恶意明显”“损害在先知名品牌权益”为由,全部予以无效宣告。这已经成为近年来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共识。</p>
<h2>对商标权利人的实务建议</h2>
<p>通过此类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认知:</p>
<ul>
<li>五年并非绝对“安全期”。对于明显恶意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品牌的商标,随时可能被无效;</li>
<li>大量批量注册、明显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将商标使用在毫不相关商品上、明知他人品牌知名度却仍抢注,这些行为都容易被认定为“恶意”;</li>
<li>知名品牌权利人发现被抢注后,应尽早固定对方恶意证据,即使对方商标已满五年,仍可主张无效;</li>
<li>普通商标权利人也应注意使用并保存证据,避免自己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他人撤销,从而丧失维权基础。</li>
</ul>
<p>商标注册不是终点,而是起点。真正的保护来自于持续真实使用、及时监测侵权与抢注行为,以及在必要时果断采取法律行动。</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