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英雄”钢笔注册超五年仍被无效案

“英雄”钢笔注册超五年仍被无效案

<h1>注册超过五年后,“英雄”钢笔商标仍被宣告无效——从一则经典案例看商标无效宣告的“五年限制”例外</h1>

<p>很多商标权人认为,只要自己的商标成功注册并满五年,就进入了“安全期”,再也不用担心被他人申请无效宣告了。这种认识其实只对了一半。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但这条“五年限制”并不是绝对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形,即使商标注册超过五年,仍然可以被宣告无效。</p>

<p>下面这起发生在2020年前后的真实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之一。该案涉及大家耳熟能详的“英雄”钢笔商标,最终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解)被宣告无效,而且宣告无效的时间距离该商标核准注册已经远远超过五年。</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某金笔公司(即“英雄”钢笔的实际使用人和注册人之一)</p>

<p>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审部门)</p>

<p>第三人:某市民(以自然人身份提起无效宣告请求)</p>

<p>争议商标:第×××号“英雄”文字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6类“钢笔、自来水笔、笔”等商品上,注册日期为1998年左右,到被提起无效宣告时已注册超过20年。</p>

<h2>案件起因</h2>

<p>2018年,一位普通市民(第三人)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英雄”二字直接表示人的优秀品质,用于钢笔上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钢笔具有“英雄”般的卓越品质,同时还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钢笔具有某种特殊历史或纪念意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p>

<p>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提出无效宣告时,争议商标已经注册超过20年,远远超出五年时限。按照一般理解,原告完全可以主张“超过五年不得再行宣告无效”。但评审委员会最终仍然裁定争议商标无效。</p>

<h2>关键法律问题:五年限制是否适用于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h2>

<p>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五年限制”是否适用于所有绝对禁止性条款,还是仅适用于部分条款?</p>

<p>《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原文是:</p>

<blockquote>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blockquote>

<p>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紧接着规定:</p>

<blockquote>对违反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主动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或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任何人的请求宣告无效,不受五年时间限制。</blockquote>

<p>注意:2019年商标法第四次修改时,已将上述内容整合进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但本案适用的是2013版商标法,当时正是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和第(八)项(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任何人均可随时请求无效,不受五年限制”的情形。</p>

<h2>法院的认定</h2>

<p>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维持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裁定。法院认为:</p>

<ul>

<li>“英雄”二字具有表彰、赞扬之意,直接作为商标使用在钢笔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过高期待,属于夸大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li>

<li>即使“英雄”钢笔已有长期使用历史和较高知名度,也不能改变其固有含义带来的误导可能性;</li>

<li>最重要的是,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属于绝对禁止条款,且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随时提出无效宣告,不受五年时间限制;</li>

<li>因此,即便争议商标已经注册二十余年,仍可被宣告无效。</li>

</ul>

<h2>从本案能学到哪些实务要点?</h2>

<p>第一,商标注册满五年并不等于绝对安全。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商标(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或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标志),任何人(不需要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p>

<p>第二,常见的容易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包括:</p>

<ul>

<li>直接使用“最”“第一”“顶级”“国字号”等绝对化用语;</li>

<li>使用“皇帝”“皇家”“宫廷”等容易让人误以为有特殊历史背景的词;</li>

<li>使用“极品”“顶级”“神”“仙”等明显夸大品质的词;</li>

<li>使用“英雄”“伟人”“名人”等容易让人对商品品质产生过高联想的词。</li>

</ul>

<p>第三,即使商标已经使用多年并具有很高知名度,也不能对抗绝对条款的审查。这是因为绝对条款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仅仅是个别权利人的私人利益。</p>

<h2>总结</h2>

<p>商标注册五年后并非进入完全的“保险箱”。对于那些本身具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带有欺骗性或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即使注册了几十年,只要有人提出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仍可依据绝对条款宣告其无效。这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机制。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明显夸大、欺骗性或不良影响的词汇,从源头上降低后期被无效的风险。</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

分类:商标无效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