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绒”注册超五年仍被无效案
<h1>注册超过五年仍被宣告无效:“北极绒”商标无效案的启示</h1>
<p>很多商标权人都有一个普遍认知:自己的商标只要顺利注册满五年,就进入了“安全期”,别人再也无法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将其推倒。这个观念在实践中却并不完全正确。一起发生在2020—2023年的知名商标无效案,彻底打破了这一神话,也为所有商标权利人敲响了警钟。</p>
<h2>案件基本情况</h2>
<p>原告(本案被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保暖内衣企业,早年以“某绒”作为核心品牌在市场上广为人知。被告(商标权人)则在2010年左右将“某绒”三个字申请注册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保暖内衣等商品上,并于2012年获得注册证书,至案件发生时该商标已持续注册超过五年。</p>
<p>2020年,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被告的“某绒”商标构成对原告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某绒”未注册商标的抢注,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同时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条款。</p>
<h2>争议焦点:注册满五年还能被无效吗?</h2>
<p>被告在答辩中最核心的抗辩理由就是“五年争议期已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异议、异议复审程序公告的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满五年后,他人不得再以相同或近似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这一规定确实为大多数普通商标设置了五年“免死金牌”。</p>
<p>然而,商标法同时设置了重要的例外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的,或者是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p>
<p>关键在于,该条款并没有“五年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涉及以下几种绝对无效事由,无论注册多久,都可以随时被提出无效宣告:</p>
<ul>
<li>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同国际组织名称相同等)</li>
<li>违反第十一条(缺乏显著特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li>
<li>违反第十二条(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形状等产生)</li>
<li>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后半段)</li>
<li>以欺诈、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第四十四条第三项)</li>
</ul>
<p>本案中,原告正是以“损害在先权利”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提起无效,成功避开了五年限制的适用。</p>
<h2>法院与行政机关如何认定</h2>
<p>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p>
<blockquote>
被告明知原告“某绒”品牌在保暖内衣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却仍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原告品牌完全相同的文字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blockquote>
<p>被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直至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无效宣告决定。法院明确指出:</p>
<blockquote>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无效宣告事由属于绝对无效事由,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被告在原告“某绒”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抢先注册与原告相同文字作为商标,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应当宣告无效。</blockquote>
<p>2023年,该商标最终被彻底宣告无效,注册人十余年的维权努力归零。</p>
<h2>这个案例给商标权人的三点重要启示</h2>
<p>第一,五年并不是绝对的“保险期”。普通近似或相同商标的争议确实受五年限制,但一旦涉及恶意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损害在先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或者以欺诈、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任何时候都可能被无效。</p>
<p>第二,抢注他人知名未注册商标的风险极高。即使成功注册多年,一旦被权利人发现并举证充分,商标仍会被撤销,且没有五年保护伞。</p>
<p>第三,对于拥有未注册但知名度高的商标的企业,应尽早申请注册,或通过持续使用积累证据,形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抗辩权。一旦被他人抢注,仍然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夺回。</p>
<h2>总结</h2>
<p>“注册满五年就万事大吉”的观念在特定情形下并不成立。商标法为了遏制恶意抢注、欺诈注册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特意为某些绝对无效事由敞开了“永久追诉期”。“某绒”商标无效案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典型体现。它提醒所有商标从业者和企业:商标注册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在先权利,否则即使持有注册证十余年,也可能在一夜之间化为乌有。</p>
<p>本文根据已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供学习交流,案例细节已做脱敏处理</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