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刘某涉家庭暴力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婚后感情破裂,陆某主张刘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其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应受特殊保护。陆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因刘某存在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多分。刘某辩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性格不合,否认实施暴力,但承认对家庭贡献较少。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陆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家暴事实,刘某则提供日常沟通记录试图反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链的完整性。陆某提交了邻居的证人证言及医院诊断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家暴事实;刘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在复核一审、二审卷宗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离婚;2. 婚生女由陆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夫妻共同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补偿刘某折价款;4. 鉴于刘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陆某在财产分割中多分得30%份额。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情形下,法院在再审程序中仍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为类似家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