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孙某某处于哺乳期。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及孙某某名下股权的归属。周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购买,但孙某某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购房款主要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及父母资助,主张该房产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或按出资比例分割。此外,周某某还要求分割孙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孙某某辩称股权价值波动大且涉及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宜直接分割。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亦存在较大分歧,周某某认为孙某某忙于工作无法照顾婴儿,主张由自己抚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孙某某处于哺乳期,法院依法对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的信息进行了保密处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股权价值展开激烈辩论。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购房合同,孙某某则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父母转账记录及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鉴定意见。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询问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具体安排。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孙某某出资贡献较大,判决该房产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向周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孙某某持有的公司股权暂不分割,待具备分割条件时另行主张;四、婚生女由孙某某抚养,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千元;五、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财产时需兼顾贡献度与公平原则。对于具有人身依附性或涉及第三人利益的股权,不宜强行分割,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审慎态度与灵活性,平衡了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