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系夫妻,于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曾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于某某名下的军人复员费分割。曾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还贷,应均等分割;于某某则辩称房产首付由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军人复员费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财产价值评估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物证展开质证。曾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还款凭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于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员费发放明细,主张特定款项性质。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听取了双方关于财产分割方案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维持一审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部分,改判该房产归于某某所有,于某某向曾某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驳回曾某某关于分割军人复员费中非共同财产部分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人配偶离婚时,军人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计算方式,以及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原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维护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为类似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