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6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张某所有,孩子由李某抚养。双方随后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财产行为,遂向李某发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拒绝并坚持按期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向双方颁发离婚证。张某认为李某在冷静期内明确表达反悔,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为书面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冷静期内双方沟通记录及李某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作为主要证据。被告李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主张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未收到原告正式撤销申请。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原告是否依法行使撤销权及协议效力问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单方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在冷静期内一方明确反悔并通知对方,离婚登记程序应中止,即便后续领取离婚证,该登记行为亦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可撤销,旨在保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的真实意愿表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