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籍)于2018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李某因工作原因长期滞留美国,双方分居。2022年,张某多次指控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及言语侮辱,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李某辩称双方系因文化差异及异地沟通不畅导致感情破裂,否认家暴指控,并主张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因其主要财产及居住地在美。张某遂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李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请求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管辖权异议,被告李某提交护照复印件及美国居住证明,主张属人管辖优先。原告张某提交证人王某的书面证言及报警记录,证明被告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且双方婚姻登记地在中国,依据“原告就被告”例外及婚姻缔结地原则,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合议庭经审查证据,重点围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及管辖连接点进行辩论,确认案件与中国存在实质联系。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法院需严格审查连接点。同时,原告在管辖权争议期间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权,也提示涉外家事案件中证据保全与管辖策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