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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初,焦某某发现刘某某在双方协议离婚冷静期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账户内的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虚构债务以稀释共同财产。焦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多分得份额。刘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婚前个人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刘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分割比例调整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焦某某申请对涉案银行流水进行司法审计,并提交鉴定意见证明资金流向异常。刘某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围绕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及用途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刘某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确认了转移事实的存在。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刘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双方名下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焦某某分得70%,刘某某分得30%;婚生子由焦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调解书为终审结果。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冷静期或诉讼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争议,既惩罚了不诚信行为,又保障了子女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效率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