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于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谢某(女)与于某(男)婚后育有一子,谢某现处于哺乳期。谢某发现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及购买理财产品方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如实申报。谢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财产并请求因于某隐匿财产而多分。于某辩称财产系个人婚前所得,拒绝分割。鉴于谢某处于哺乳期,法院需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同时查明财产隐匿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理财合同及于某自认转账记录的录音作为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及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于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谢某分得60%,于某分得40%;三、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离婚案件中,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隐私,并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隐匿财产方少分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诚信原则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