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长期酗酒并有家暴倾向,且双方离婚时未充分协商子女探望权细节。张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且存在重大误解。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财产。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子女利益受损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的抚养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再审/申诉程序。鉴于案情相对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李某的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旨在证明李某存在家暴行为及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情形。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家庭暴力情节与子女抚养权变更之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若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有异议,应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或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直接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