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因长期遭受张某家庭暴力,在恐惧心理下被迫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李某反悔,主张该协议系受胁迫所签,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因受胁迫而可撤销,以及家庭暴力情节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李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伤情鉴定报告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张某存在家暴行为及胁迫其离婚的事实。张某提交离婚登记档案及转账记录,主张协议合法有效。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之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二、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离婚登记;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家庭暴力背景下,受胁迫方在离婚冷静期或登记后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司法认定标准。裁判强调保护弱势方免受暴力胁迫,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人身安全的实质保障,对类似涉家暴离婚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