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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陆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长期异地分居,沟通减少,矛盾渐生。于某主张陆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存在冷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请离婚。陆某作为被告,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矛盾系误会,仍有和好可能。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诉求如何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缺乏有效沟通及被告的冷漠态度。被告陆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及双方过往合影,佐证感情基础。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陆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陆某所有,陆某补偿于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第一百三十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平衡。在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若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合意,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既维护了军人婚姻稳定性的立法初衷,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婚姻自由权利,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