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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协议离婚时,因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房产析产争议,双方虽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但周某某在冷静期内反悔,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焦某某认为离婚登记已生效,周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申请法院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约定。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完成前的反悔行为效力认定,以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析产中的体现。双方对电子聊天记录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承诺真实性存在争议,焦点在于该电子数据能否作为撤销离婚登记中财产条款的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提交了双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达成的关于房产归属及子女抚养费的电子数据记录,主张被告周某某在冷静期内已确认相关条款。被告周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法院结合庭审调查,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围绕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权归焦某某、周某某每月支付固定抚养费的条款有效;关于房产分割,周某某同意在一个月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焦某某放弃部分补偿款以换取快速执行。双方确认不再就离婚登记效力及财产分割另行诉讼,纠纷彻底解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生效前,当事人对已达成协议的反悔处理规则。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意思自治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涉冷静期纠纷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及家事案件柔性司法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