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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林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林某系合法夫妻,林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林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渐少。郭某指控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林某辩称双方矛盾主要源于异地生活及性格不合,否认实施暴力,但承认对家庭照顾不足。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郭某要求离婚并主张多分财产,林某同意离婚但坚持平均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郭某围绕家庭暴力及感情破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及出警记录等电子数据与书证。林某质证认为部分证据真实性存疑,但认可感情疏远事实。鉴于林某为现役军人,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保护军人婚姻的规定,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二审期间,双方仍坚持调解意愿,法院依法主持调解程序。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郭某与林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郭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三、位于某市的夫妻共同房产归郭某所有,郭某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债务。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参照民法典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平衡。在确认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涉军离婚中的财产与子女抚养问题,既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也保障了非军人配偶的正当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