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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非军人)与被告张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起,张某因执行长期驻守任务,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李某多次沟通无果,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张某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重大分歧。李某主张由自己抚养孩子,并提交了张某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证据;张某则强调其军人身份及对孩子的情感依赖,要求共同抚养或争取更多探望时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如何平衡军人特殊职责与配偶权益,以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张某身处部队且涉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开庭质证。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及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张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确认其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问题提交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反映的双方沟通状况及被告履职情况,结合书面证据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张某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原告李某应予配合;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在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前提下,法院应重点审查子女抚养安排。裁判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确立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通过视听资料与组织证明结合认定感情破裂及抚养权归属的司法路径。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