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吴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吴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双方矛盾激化。曾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鉴于曾某某处于孕期,且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以及女方特殊保护期对离婚诉求的影响。吴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原告曾某某提交了孕期医疗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共同生活。被告吴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合议庭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在女方孕期这一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原告曾某某享有对婚生女的探望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孕期等特殊保护期时,若军人配偶同意离婚,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妇女权益保障。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涉军家事案件中的证据采信标准,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