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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赵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杨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育有一女。赵某某在杨某某哺乳期内,擅自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并伪造债务凭证,企图在离婚诉讼中少分财产。杨某某发现后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被隐匿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赵某某辩称财产系用于家庭正常开支,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赵某某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赵某某在诉讼期间有大额异常转账记录。赵某某未能提供合法支出凭证予以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确认了财产隐匿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女儿由杨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对赵某某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予以分割,赵某某少分;四、驳回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隐匿事实,并依法判决隐匿方少分财产,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