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因高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麻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高某的军人复员费。高某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比例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关于军人特殊待遇财产的认定。双方就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探望权行使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导致诉讼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优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原告麻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购买合同及银行流水,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共同生活事实。被告高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员费计算明细。合议庭在审查上述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高某直接抚养,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三、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麻某所有,麻某补偿高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四、高某的军人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予以平均分割,其余部分归高某个人所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注重通过调解化解矛盾,既尊重军人意愿,又合理分割包括军人复员费在内的特殊财产,同时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