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蒋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蒋某所有,但麻某保留居住权。冷静期届满后,麻某发现蒋某擅自将房产过户并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导致其居住权落空。麻某认为蒋某在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并要求恢复原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协议离婚中,一方在冷静期后、登记生效前或刚生效后恶意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离婚登记或重新分割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公开开庭审理。麻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过户记录、买卖合同及涉外婚姻身份证明等书证,证明蒋某恶意转移财产。蒋某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财产分割条款已履行完毕,且第三人系善意取得,拒绝撤销。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财产处分的时效性,双方就涉外法律适用及冷静期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外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财产处分的法律风险。提示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及登记前后应谨慎处分共同财产,避免引发后续确权纠纷。同时,明确了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审查标准,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