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女方)与曹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协议离婚时,因曹某某未亲自到场,婚姻登记机关在违反《民法典》离婚冷静期规定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情况下,错误办理了离婚登记。沈某某发现后,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诉讼期间,曹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加入诉讼,并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未达成真实离婚合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在涉军婚姻及冷静期程序缺失下的登记行为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批卷宗及曹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沈某某主张登记程序违法,曹某某则通过证人证言佐证双方并未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审查,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申请撤诉)。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涉军婚姻登记中程序合规的重要性。在涉及军人婚姻及离婚冷静期适用的行政登记案件中,法院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提示行政机关需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