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某多次对王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身心受损。后王某某发现已怀孕,处于孕期特殊保护期。王某某以感情破裂及遭受家暴为由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曹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反对离婚,认为王某某在孕期提出离婚系一时冲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孕期遭受家暴情形下,是否应当准予离婚及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及妇联调解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及自身孕期状况。被告曹某某提交了双方日常沟通记录及亲属证言,试图证明夫妻感情尚存。法庭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孕期保护条款的适用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女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法律界限。虽存在家暴情节,但若法院综合认定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符合法定限制离婚情形,可暂不准予离婚,以保护胎儿及妇女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