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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黄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黄某与第三人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林某在孕期发现该事实,遂委托专业机构对黄某与张某的亲密行为及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证实了黄某的重大过错。林某认为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支持其基于黄某过错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黄某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否构成法定过错情形,以及林某在孕期提出的离婚及赔偿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亲子关系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截图及第三人张某的证人证言,重点证明黄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黄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双方感情破裂主要源于性格不合,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足以认定黄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二、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或生育非婚生子),女方有权提出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依据鉴定意见认定过错事实,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