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谢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军人配偶)与被告谢某某(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谢某某因性格暴躁及酗酒问题,多次对马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其轻微伤。马某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未保留完整证据链。谢某某以军婚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马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法院审理查明,虽存在冲突,但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谢某某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家庭暴力”严重程度,且谢某某否认暴力行为,双方矛盾主要源于性格不合及沟通不畅,而非法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谢某某质证认为诊断证明仅为软组织挫伤,非暴力所致,证人证言存在利害关系,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家暴事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标准。即便在保护军婚背景下,主张损害赔偿仍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强调,轻微冲突不等于法定家暴,原告需提供更充分、直接的证据链,否则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司法对事实认定的严谨性与对军人婚姻稳定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