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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李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于2023年5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在三十日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拒绝签署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要求办理离婚登记,但张某明确表示撤销离婚申请。民政局以双方未共同到场为由不予办理。张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主张李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涉及协议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撤回权及家暴过错认定,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单方反悔的法律效力及家暴证据的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但因矛盾激化未达成调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悔过书,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事实;被告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已达成离婚合意。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原告撤销意思表示的合法性及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可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不得强制办理。同时,在家暴背景下,冷静期制度不应成为施暴者胁迫受害者的工具,司法实践应充分保护受害方的意思自治与人身安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