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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彭某某系夫妻,彭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彭某某承担。后因彭某某未履行,王某某作为债权人代位主张权利或涉及内部追偿,引发执行异议之诉。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债务承担的效力及执行依据。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性质及约定真实性。彭某某抗辩称该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且违反军人婚姻保护原则。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债务清偿的冲突,需平衡各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王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债务凭证及两名证人的证言,试图证明债务归属及约定效力。彭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抗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合法性及其对执行程序的约束力,结合军人婚姻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需严格审查债务性质及约定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执行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权益的倾斜保护与公平原则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