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系合法夫妻,周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周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2021年起,江某某发现周某某与第三人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江某某收集了周某某与李某的亲密合影、聊天记录及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2023年,江某某以周某某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周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江某某证据不足,拒绝离婚及赔偿。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过错损害赔偿的冲突,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关于军人配偶离婚的规定,重点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庭审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包含视听资料在内的多项证据,证明周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周某某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因涉及军人身份及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但整体程序公开透明。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周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周某某因存在重大过错,向江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与他人同居、生育非婚生子女),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兼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忠诚义务的维护及对弱势方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