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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刘某某涉家庭暴力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刘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双方矛盾激化。江某某诉称,刘某某在饮酒后多次对其实施肢体暴力,导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且存在长期精神冷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刘某某辩称,双方冲突系因家庭琐事及沟通不畅引发,其从未实施家庭暴力,江某某所述伤情系意外所致,且其作为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对家庭照顾不周系客观原因,并非主观恶意,请求法院驳回离婚诉请,维护军婚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中,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报警记录等物证及书证,主张存在家庭暴力;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日常沟通记录,否认暴力行为。二审法院经阅卷,认为一审事实清楚,证据链存在瑕疵,不足以认定家庭暴力成立,且被告系现役军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或法定离婚情形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审慎审查,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国防利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