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彭某涉孕期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彭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2022年,蒋某怀孕后,彭某虽承诺休假陪伴,却因私自外出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蒋某身心受创并流产。蒋某认为彭某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遂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彭某辩称系工作调动所致,否认出轨事实,但承认对妻子照顾不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是否应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医院流产诊断证明、与被告异性好友的聊天记录截图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被告彭某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具有不正当关系实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彭某离婚;2. 被告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3. 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配偶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非军人一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过错责任平衡,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及家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