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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性格不合,于2023年3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张某反悔,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内未充分考量子女利益,且李某存在隐瞒财产情形,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已生效,且子女抚养安排符合孩子最佳利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登记后,当事人能否以“反悔”或“未充分协商”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在程序中的体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主要为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离婚协议书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作为核心书证,证明其主张的“非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提交了子女日常照料记录及收入证明,佐证抚养安排的合理性。双方围绕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的效力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程序合法性及实体内容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二、婚生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三、双方就财产分割无异议,互不追究。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本案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撤销登记。但对于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处理,既维护了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与程序效率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