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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杨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杨某多次对董某实施肢体暴力,并伴有言语侮辱。特别在董某孕期晚期,杨某因琐事再次施暴,导致董某身体受损且情绪极度焦虑。董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女儿抚养权及损害赔偿。杨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暴力行为系家庭矛盾引发,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及家庭暴力认定,以及女方在特殊保护期内的权益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女方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董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证明杨某的暴力行为及过错事实。被告杨某对部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保护女方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董某与被告杨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董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杨某向原告董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劳动补偿共计人民币若干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双方对调解协议内容无异议,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孕期、哺乳期等处于特殊保护期女性的司法倾斜保护。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依据家庭暴力证据认定过错,在调解中落实损害赔偿与家务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障,彰显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