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董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争议巨大。韩某主张分割董某名下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车辆,董某则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车辆贷款尚未还清,拒绝分割。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需兼顾妇女权益保护与财产公平分配。双方对房产权属证明及车辆登记证书等物证存在分歧,导致调解初期陷入僵局,最终进入执行阶段的调解程序以解决财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在执行阶段,双方围绕房产评估报告及车辆登记证等物证进行质证。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厘清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界限,并依据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原则,平衡双方利益,促使双方就财产分割方案达成一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位于市中心的房产为董某婚前个人财产,归董某所有;董某需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分三期付清;婚后购买的车辆归韩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韩某承担。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互不追究对方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财产分割中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高效解决了离婚后的财产遗留问题,减少了诉累,维护了家庭关系的稳定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