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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因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张某于2023年3月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家暴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报告等物证,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子女抚养现状证明。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已于离婚登记时解除,不再撤销;2. 被告李某自愿补偿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财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3. 子女抚养权归李某,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4. 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无异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能仅以反悔或主张协议不公为由撤销离婚登记。但对于家暴等过错情形,受害方可在离婚后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或财产分割争议诉讼。本案通过调解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实质公平,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弱势群体与尊重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