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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韩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夫妻,韩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韩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焦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房产及韩某某的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分割。韩某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军人特殊津贴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提交房产证、银行流水及结婚证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房产为婚后购买且贷款由共同收入偿还;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员费发放记录,主张特定款项属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结合军人婚姻特殊性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韩某某所有,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关于分割被告军人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则,特别是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计算与分割界限。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了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