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约定显失公平。张某主张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存在转移财产及虐待子女行为,并提交了一段录音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试图证明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内无违法行为,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生效后,一方能否以冷静期内的单方行为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及追究过错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经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录音及监控视频),主张被告在离婚冷静期内存在过错行为;被告李某质证认为该证据来源不明且与离婚协议效力无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合法性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围绕协议离婚的既判力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前的申请阶段,不能作为撤销已生效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当事人应在离婚时一并主张或另案起诉损害赔偿,而非通过撤销离婚登记解决,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