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非军人)与被告赵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赵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2020年起,双方因沟通不畅产生矛盾,徐某某多次要求赵某某转业或调回内地未果,感情逐渐破裂。2022年,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赵某某以维护军人婚姻稳定为由坚决不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徐某某不服,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共同生活为由申请再审。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夫妻感情实质破裂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准予离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家庭关系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和好可能;赵某某则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状况证明》,强调其服役期间表现良好且无过错。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链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徐某某在裁定送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对军人婚姻给予特殊保护,但并非绝对禁止离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且非因感情破裂导致分居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护婚姻稳定。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准许撤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