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非军人)与被告韩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韩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渐生隔阂。彭某主张韩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双方性格不合,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韩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存在争议。彭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存在冷暴力及财产隐匿嫌疑。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且处于特殊时期,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原告彭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转账电子凭证,主张被告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存在恶意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房产折价补偿方案进行沟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女由彭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位于某市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彭某所有,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双方名下银行存款各自所有,互不分割。双方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及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及例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方式)、第一百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离婚自由权。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重点聚焦于子女权益保护及财产公平分割。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隐私,并运用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为类似涉军、涉未成年人的离婚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