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乙全额承担。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甲发现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50万元用于家庭经营,该债务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甲认为乙恶意转移债务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划分债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复杂的债务承担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后转为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债务存在及乙的隐瞒行为。被告乙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赌博所致,与家庭无关,并提交部分聊天记录试图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条款的效力,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涉外离婚中债务认定的复杂性。提醒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务必全面披露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后续诉讼风险。同时,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对证据的严格审查,有助于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风险,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