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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孙某某直接抚养,徐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孙某某未按约定配合徐某某行使探望权,反而将子女长期带往境外居住,导致徐某某无法履行父亲职责。徐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安排。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外背景下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及子女最佳利益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徐某某提交了原离婚调解书及孙某某将子女带往境外的初步证据。孙某某则提交了当地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子女已适应境外生活,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子女意愿,并询问了子女意见。

判决结果

鉴于孙某某提出的子女适应境外生活且不愿回国配合探望的理由成立,且强制将子女带回境内可能对其造成心理伤害,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徐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孙某某存在恶意阻挠或子女意愿与其陈述严重不符。据此,裁定准许徐某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执行中,探望权的实现需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当强制履行可能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时,法院应审慎行使执行权,尊重子女意愿及实际生活状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与儿童保护理念的深度融合。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