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4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共同向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民政局发放离婚证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期间,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债务且存在家暴倾向,同时张某自述处于哺乳期,认为离婚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冷静期内未撤回申请,离婚登记已生效,且张某所述家暴无证据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双方和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医院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及既往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撤销离婚登记;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离婚证,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合规。双方围绕冷静期内是否可单方撤销登记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法律性质,即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请,但一旦冷静期届满且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若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反悔,应通过诉讼解决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争议,而非直接撤销已生效的行政登记行为,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既判力的尊重及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