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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到场领取离婚证,但婚姻登记机关因工作失误,单方面向李某发放了离婚证。张某发现后,认为双方并未真正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且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李某辩称双方已签署协议,应视为离婚生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单方领取离婚证及登记机构程序违法是否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档案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且登记程序违法;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离婚合意已达成。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要件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持有的离婚证;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必须严格遵循“双方共同申请、共同到场领取”的法定程序。单方领取离婚证或登记机构程序违法,不能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对婚姻登记严肃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