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婚内出轨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向李某发出书面异议,主张原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且李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协商。李某拒绝,冷静期届满后民政局仍颁发离婚证。张某认为民政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且离婚登记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出现重大过错情形时,离婚登记的效力及行政机关的审查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李某承认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证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及冷静期告知书。双方围绕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性及实体公平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行政机关在冷静期届满后的形式审查义务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平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行政登记行为;二、责令被告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初衷不仅在于防止冲动离婚,更在于保障当事人在信息充分、意思真实基础上的处分权。当冷静期内出现重大过错或显失公平情形,且当事人及时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应审慎行使登记权,避免机械适用程序规定导致实体不公,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公平正义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