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沈某某怀孕,在哺乳期及孕期期间,陈某某因工作原因长期离家,未尽到家庭义务,且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沈某某遂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判令陈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沈某某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沈某某提交陈某某名下车辆登记证书作为财产线索,主张该车辆价值足以覆盖赔偿款及执行费用。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沈某某提交了生效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证明陈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陈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执行法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核实,确认车辆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且处于正常状态,具备查封、扣押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执行阶段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审查边界。虽然原判决支持赔偿,但在执行程序中,若申请人未能提供确切财产线索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可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体现了执行依据的严格性与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