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谭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谭某某为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原告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现处于哺乳期。因长期缺乏沟通及被告无法履行家庭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重大分歧。原告主张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主张由原告抚养。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被告长期不在家,双方矛盾激化,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身处边疆,无法出庭,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孕期检查记录及沟通记录。被告通过部队政治机关提交了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及关于子女抚养的书面答辩状。双方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主要依据书面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被告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虽受军人配偶保护限制,但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法院可依法判决。同时,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充分考量哺乳期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确立了由母亲直接抚养的裁判导向,平衡了国防利益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