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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被告蒋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且拒绝沟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未破裂,且原告处于哺乳期,依据《民法典》及《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涉军婚姻中“军人同意”原则的适用边界及感情破裂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重点出示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截图等电子数据,主张被告长期冷漠、拒绝履行家庭义务,导致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代理人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原告处于哺乳期,且被告无重大过错,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询问了子女抚养意愿及实际生活状况,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反映的互动频率及情感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博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若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法院应严格适用特别保护规定,驳回离婚诉请。这体现了法律对国防利益和军人婚姻稳定的特殊保护,同时也警示当事人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危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